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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相关要求,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业务的入网、过户、以及其他需要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并按规定进行用户信息核验或登记。为向用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我公司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依据最新的法律要求,我们完善了用户服务协议,详情如下。 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媒体公告、短信通知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及营销活动等内容。   5.乙方各项业务具体收费方式、标准以及服务举措说明,乙方已在公司网站——移动业务及服务详细介绍专栏(www.jl.10086.cn)中进行详细介绍。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以及资费标准参见乙方的相关公示说明。甲方已进行详细阅读、知晓并认可乙方各项业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服务举措。   6.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二、入网登记   1.甲方使用乙方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同时需提供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当甲方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全国范围内名下移动电话号码数量达到或超过5个时,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新申请号码。   2.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4. 乙方对甲方暂停通信服务时,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缴费方式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甲方应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   5.乙方将按照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按月足额收取相关费用,直至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号码收回为止。   6.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7.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8.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9.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10.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11. 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除缴费、话费查询业务以外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申请。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公示公告、媒体宣传、短信告知等),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通信服务进行暂停或限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 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   (2) 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3) 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方式时,通信费用超过可透支额度的;   (4) 甲方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   9. 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使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不得擅自改变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 甲方在办理销户、过户业务停止使用移动通信服务或因欠费导致销户时,应自行解除利用手机号码办理的网站、支付等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服务。如果因没有解除造成的隐私泄露或个人财产损失以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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